Posted in IT信息, 转载 on 二 23rd, 2008 No Comments »
2月20日的优惠代码可注4欧元的.asia现在涨了一点点,要6欧元了。同样,送给有缘人:代码为6ASIA21 ,申请页面看正文
---------- Forwarded message ----------From: asia@eurodns.com <asia@eurodns.com>Date: 2008-2-23 7:40Subject: .ASIA Landrush continues with new Promo of 6 Euros!To: tencentroot@gmail.com
##CONTINUE##Dear Guo Xin,
The .Asia Landrush start is a huge success with 300,000 Domain Applications within the first 24 hours (see DotASIA's Press-release), and there is still 20 days to go! For those who missed the first 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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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网络娱乐, 转载 on 二 22nd, 2008 No Comments »
[ 来源:新闻晨报 ] [ 作者: ][ 时间:2008-02-22 ]
就在陈冠希发表公开声明,宣布退出香港娱乐圈之际,昨天台湾警方宣布,在前一日,首度逮捕了涉嫌散布“艳照”的台湾网民黄炜伦,以“散布猥亵物品罪”嫌移送法办。警方表示,目前已经锁定调查其他涉嫌散布照片的对象。 ##CONTINUE## 据台湾警方透露,24岁的嫌犯黄炜伦以分享软件“Foxy”连上大陆网站,下载了陈冠希拍摄的猥亵照片及影片,2月10日,他在“无名小站”上申请了博客,取名“ggoottyy520”后,将相关相片及影带放在上面,黄炜伦在博客上公开了网页密码“1123”,网友们只要输入密码,就能浏览这些照片。在短短两天之后,黄炜伦的博客就冲上“无名小站”高人气排行榜,五天内,陈冠希艳照的主相簿浏览人数近14万,个别猥亵照片相簿最高时有一万两千多人浏览,观看猥亵影片人数最高时有一万一千多人。台湾刑事局根据网路IP地址,追查到了嫌犯黄炜伦的住处,查扣电脑、艳照及影片资料,以散布猥亵物品罪将黄炜伦移送法办,根据相关法律,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3万元新台币以下罚金。
此事如此恶劣,传播者被罚款判刑,而做为此次事件的主角,拍摄人(从相片的连惯性来说,应该是DV文件抓的图)陈冠希 应该负上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难道说仅仅因为现在他人在美国就放任自流?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安づ宁 [http://blog.verysk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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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IT信息, 转载 on 二 20th, 2008 No Comments »
promotional code that allows you to get the .ASIA for only 4 Euros per year(2years min.).这个好机会给错过了。。还发了优惠代码,现在就是二月二十号了,哪位有缘人来我站就有优惠代码拿,4欧元一年!##CONTINUE##---------- Forwarded message ----------From: asia@eurodns.com <asia@eurodns.com>Date: 2008-2-18 22:00Subject: .ASIA Landrush starts in 2 days! .ASIA Promo at 4 Euro only !To: tencentroot@gmail.com
Dear Guo Xin,
Trademark Sunrise and Company Sunrise are over. Landrush is about to start.Now you have only 2 day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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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法律常识, 转载 on 二 19th, 2008 No Comments »
想当初,因为没仔细看合同法,也没跟老板签合同,结果白白干了一个月,业绩提成一分没拿,现将新合同法发出来,仔细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CONTINUE## 2007年6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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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网络娱乐, 转载 on 二 18th, 2008 No Comments »
1、按猪的审美观,我基本算得上是个帅哥。 2、不在课堂上沉睡,就在酒桌上埋醉。 3、见到我以后你会突然发现——原来帅也可以这样具体呀! ##CONTINUE## 4、自从两个妓女自称是某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后,我现在一般都自称文盲! 5、午夜十二点准时下线,否则公主就会变回灰姑娘。 6、坐拥大奶名号,享受二奶待遇! 7、下雨了,别忘了打伞,湿身是小,淋病就麻烦啦! 8、脱了衣服我是禽兽,穿上衣服我是衣冠禽兽! 9、自打我变成了一泡屎,就再也没有人敢踩在我头顶上啦。 10、你的丑和你的脸没有关系……
11、想污染一个地方有两种方法:垃圾,或是钞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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